可專利性之要件
根據專利法第22條第1項的規定,任何可用於生產的發明均可通過本法獲得專利,除非:
1.本發明已在公開展覽中公佈或在申請日之前在官方公報上公佈2.本申請在申請日之前為公眾所熟知
此外,根據專利法第22條第2項的規定,如果一般技術人員可以根據先前已知的技術或知識輕易地完成本發明的專利,即使該發明符合上述專利法第22條的規定,該發明也不具有可專利性。因此,專利發明必須滿足以下本國可專利性的三個基本要件。
1.產業利用性2.新穎性 3.非顯而易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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