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性之要件

根據專利法第22條第1項的規定,任何可用於生產的發明均可通過本法獲得專利,除非:


1.
本發明已在公開展覽中公佈或在申請日之前在官方公報上公佈
2.
本申請在申請日之前為公眾所熟知


此外,根據專利法第22條第2項的規定,如果一般技術人員可以根據先前已知的技術或知識輕易地完成本發明的專利,即使該發明符合上述專利法第22條的規定,該發明也不具有可專利性。因此,專利發明必須滿足以下本國可專利性的三個基本要件。


1.
產業利用性
2.
新穎性
3.
非顯而易見

於我們∣新知訊息∣申請專利∣申請商標∣聯絡我們∣相關連結

免責聲明
本網站包含的信息僅供一般參考。 該信息由翔耀專利法律事務所提供。 儘管我們努力使信息保持最新和正確,但我們
不對網站之信息,產品,服務的完整性,準確性,可靠性,適用性或可用性,基於任何目的做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表示或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