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知訊息

2007/06/21 台灣成立智慧財產法院

 

我國立法院在今年三月通過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及審理法後,依據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2條及第3條規定,智慧財產法院屬於高等法院層級,其管轄案件包括:

一、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

二、因刑法第253條至第255條、第317條、第318條之罪或違反商標法、著作權法、以及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1項關於第20條第1項及第36條關於第19條第5款案件,不服地方法院第一審裁判而上訴或抗告之刑事案件。

三、因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涉及智慧財產權所生之第一審行政訴訟事件及強制執行事件。

四、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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