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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智慧財產局(IPO)於20201230日宣布了《專利法》修正案的公開預覽,並於2021520日對於所適用的訴訟類型轉移的公眾意見發佈如下: 

1. 未審定或已審定之再審查案,一律適用施行前之規定,以智慧局為被告,提起行政救濟。

2. 未審定案件屬複審案者,於複審訴訟是以智慧局為被告,故修法前後之原被告,與現行相同。

3. 未審定之舉發案於爭議訴訟,專利權人或舉發人, 則是以對造為被告,與目前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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